【协调案件的结案方式】执行协调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撤回协调请求,即执行争议法院自行协商一致,撤回协调请求的;(二)协调解决,即经过协调,执行争议法院达成一致协调意见,将协调意见记入笔录或者向执行争议法院发出协调意见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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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的处理】 上级法院在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1 执行中发现两地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各有关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2 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有关执行争议案件,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有关款项划到本院指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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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异议的审查处理】 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提出异议,或者虽针对执行通知、执行裁定书等提出异议,但实质是认为执行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执行审查机构应当参照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异议成立,并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