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申请再审案例.与发包人通谋借用资质进行工程施工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法院再审 | 2026-03-29 | 0

裁判要旨: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出借资质的单位与发包人、实际施工人三方之间构成出借资质关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均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请求权基础是其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非债的代位关系,无须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依据,以《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即可。

相关推荐相关推荐

山东济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申请再审案例.与发包人通谋借用资质进行工程施工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山东济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申请再审案例.与发包人通谋借用资质进行工程施工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裁判要旨: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与借用...

法院再审 2026-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