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应对其身份及施工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张某、郑某武、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 最高法民申4627号民事裁定书]再审

法院再审 | 2026-03-29 | 0
张某、郑某武、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 最高法民申462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主张作为工程实际施工人的, 应就与发包方、承包方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对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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