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争议一方单方委托的鉴定单位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无证据推翻亦不申请重新鉴定的,可作为工程造价的认定依据 甲公司与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45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再审 | 2026-03-29 | 0

对于争议一方单方委托的鉴定单位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无证据推翻亦不申请重新鉴定的,可作为工程造价的认定依据

甲公司与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459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对于甲公司单方委托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就工程造价作出的鉴定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1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乙公司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原审法院依据甲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确定的数额认定乙公司施工部分造价并无不妥。
仅为工程承包流转环节一环且未实际施工的主体不属于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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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2024-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