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当事人能否以财政评审中心未出具审核结论为由拒绝结算工程款 某集团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45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再审 | 2026-03-29 | 0

当事人能否以财政评审中心未出具审核结论为由拒绝结算工程款

某集团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454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一般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其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当事人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意见为最终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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