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建设工程承包人不能滥用“背靠背条款”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甲公司与乙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92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再审 | 2026-03-29 | 0

建设工程承包人不能滥用“背靠背条款”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甲公司与乙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924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结算协议》约定甲公司在其收到业主款项一个月后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背靠背”条款)。但是,甲公司何时收到“业主款项”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鉴于乙公司工程已完工多年,甲公司仅支付了少部分工程款, 而在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3民初17号民事判决中,已判令丙公司(业主)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并自2018年5月23日起计算利息。本案二审法院判决甲公司自《结算协议》签订一个月后承担欠付工程款利息,并未加重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负担,结果比较公平合理。甲公司申请再审称《结算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条件有效,并以此拒绝承担给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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