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建设工程欠款纠纷再审案例违法转包方与实际施工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签订《财务结算协议书》能否作为双方结算及确认工程款支付情况的依据 范某燕与甲公司、 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中361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再审 | 2026-03-29 | 0

违法转包方与实际施工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签订《财务结算协议书》能否作为双方结算及确认工程款支付情况的依据

范某燕与甲公司、 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中3613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违法转包方与实际施工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签订结算协议, 系工程竣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的核算及支付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双方此前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不影响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就工程结算所达成的效力。在该协议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以转包合同无效则该结算协议亦无效为由,主张双方并未实质办理工程款对账财务结算、工程款未付清,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