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建设工程工程欠款纠纷再审案例实际施工人不能向既不是发包人又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权利 邱某辉与甲公、乙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 最高民申317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再审 | 2026-03-29 | 0

实际施工人不能向既不是发包人又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权利

邱某辉与甲公、乙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 最高民申3178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从建设工程是劳务的物化的角度看,发包人是该劳务物化成果的享有者,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考虑到案件的审理涉及两个合同法律关系,人民法院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有利于案件事实查清以及实际施工人实现自己权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不能向既不是发包人又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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