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不能向既不是发包人又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权利
邱某辉与甲公、乙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 最高民申3178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从建设工程是劳务的物化的角度看,发包人是该劳务物化成果的享有者,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考虑到案件的审理涉及两个合同法律关系,人民法院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有利于案件事实查清以及实际施工人实现自己权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不能向既不是发包人又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权利。
上一篇
陕西西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再审案例发包人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反诉主张违约责任 甲公司与李某生、乙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中1606号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
湖南长沙建设工程欠款纠纷再审案例违法转包方与实际施工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签订《财务结算协议书》能否作为双方结算及确认工程款支付情况的依据 范某燕与甲公司、 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中3613号民事裁定书]
实际施工人不能向既不是发包人又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权利邱某辉与甲公、乙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