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明确约定的,发包方不能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曹敏律师河北省唐山建设工程欠款质量工期纠纷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案例

法院再审 | 2026-03-29 | 0

未经明确约定的,发包方不能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对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为:“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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