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明确约定的,发包方不能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对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为:“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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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争议一方单方委托的鉴定单位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无证据推翻亦不申请重新鉴定的,可作为工程造价的认定依据 甲公司与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459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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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昌吉建设工程承包人不能滥用“背靠背条款”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甲公司与乙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924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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